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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907号

黄文财与广西中宇达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文财,广西中宇达建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07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财。被执行人广西中宇达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地。黄文财与广西中宇达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中宇达建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文财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中宇达建工有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查银行、查工商、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中宇达建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文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中宇达建工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文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009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