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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109—4号

申请执行人孙建波与被执行人盛春山等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建波,张书武,宋军利,李斌文,盛春山,李春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109—4号

申请执行人:孙建波,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书武,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宋军利,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斌文,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盛春山,男,1949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春向,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波与被告张书武、盛春山、宋军利、李春向、李斌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1)莱州民初字第3607-2至6号民事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盛春山、宋军利、李春向、李斌文的工资收入,现因被执行人盛春山、宋军利、李春向、李斌文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1)莱州民初字第3607-2至6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盛春山、宋军利、李春向、李斌文工资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