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兰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某已履行完毕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06)泗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祥锋
审判员 张延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
刘某与兰某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兰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某已履行完毕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06)泗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祥锋
审判员 张延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