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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执266号

王俊峰、刘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峰,刘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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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峰,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6日,住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刘红,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6日,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王俊峰与刘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本院也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苑��宏

审判员 李 方 宏

审判员 赵 建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 三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