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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94号

吴云青、黄卫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云青,黄卫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吴云青,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黄卫忠,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吴云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31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世耿

审判员  黄昭铭

审判员  林加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宁向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