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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814号

耿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1814号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胡忠兵,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倪思东、陈明,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耿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忠兵、被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思东、陈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被告有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对原告及女儿不问不顾,现夫妻两人形同陌路,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袁某辨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可,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经亲友等劝解后已和好,其原来存在的不足也已逐渐改正,考虑到孩子尚年幼,为了维持稳定的家庭环境,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了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维持一个和睦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包容,既要积极发现对方的优点,也要勇于检讨自己的不足。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就应及时改正,不要让选择原谅的一方一再感到灰心。原、被告的孩子尚年幼,正是极度需要父母亲双方的关爱及温馨家庭的年龄,一个残缺的家将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故原、被告应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原告要求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耿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