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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689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68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份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被告于X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王某某承诺11月10日还孙某某1万元,被告于XX年X月X日还原告1000元,剩余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归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元及利息4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玉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