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68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份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被告于X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王某某承诺11月10日还孙某某1万元,被告于XX年X月X日还原告1000元,剩余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归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元及利息4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玉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