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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52号

黑龙江大学与李德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大学,李德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5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号。法定代表人何颖,职务校长。被执行人李德朋,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学与被执行人李德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32,21-22号房屋(使用面积:69.21平方米)中迁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租金314708.55元、案件受理费40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