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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514号之三

丁家桂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家桂,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丁家桂,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XX,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家桂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XX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