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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61号

熊小平、叶仁妹、熊一鸣诉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熊小平,叶仁妹,熊一鸣,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61号原告熊小平,男,汉族。原告叶仁妹,女,汉族。原告熊一鸣,男,汉族。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建平。委托代理人汤淑如,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平、叶仁妹、熊一鸣诉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小平、叶仁妹、熊一鸣以双方协商解决彼此纠纷为由,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小平、叶仁妹、熊一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小平、叶仁妹、熊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0元。

审判长  何晓洁

审判员  张 戈

审判员  程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