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61号原告熊小平,男,汉族。原告叶仁妹,女,汉族。原告熊一鸣,男,汉族。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建平。委托代理人汤淑如,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平、叶仁妹、熊一鸣诉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小平、叶仁妹、熊一鸣以双方协商解决彼此纠纷为由,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小平、叶仁妹、熊一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小平、叶仁妹、熊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0元。
审判长 何晓洁
审判员 张 戈
审判员 程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