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974号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吕益明,男,汉族,职工,住抚松县。被告朱岩,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朱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广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艳凤
书 记 员 接洪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