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字第982号
原告:牛家亮,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庆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东方。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被告:梁会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宋锦宝,合肥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家亮诉被告严庆海、梁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家亮的委托代理人叶志军,被告严庆海,被告梁会平的委托代理人宋锦宝到庭参加了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被告梁会平认识了被告严庆海。2013年11月2日,被告严庆海以开发位于原告明光市公安局地块房地产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5万元,原告通过转帐、现金方式支付。严庆海出具借条,并由梁会平签字担保。口头约定月息4%,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之后,被告��庆海支付利息到2014年3月1日。后被告严庆海因犯罪被判刑。原告经常向被告梁会平要求支付本息,但梁会平一直未支付。故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严庆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396000元(按月息3%,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之后继续按月息3%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梁会平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严庆海辩称:打的借条是55万元,但实际支付是522500元,全部是网上银行支付。当时口头约定月息5%,差额部分是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2014年3月18日我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以后就没有支付利息了,实际支付利息是5个月,都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梁会平担保属实。我因通过明光平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上P2P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被判8年。本案是一般民间借贷,不在判决书所列非法吸收资金范围之内。
被告梁会平辩称:实际支付是522500元属实,但没有约定利息,他们口头约定利息与我无关。已超过担保期间,担保只是六个月时间,担保到2014年5月6日。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被告梁会平认识了被告严庆海。2013年11月2日,被告严庆海以开发位于原告明光市公安局地块房地产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条上写明借款55万元,并由梁会平签字担保。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称口头约定月息4%,严庆海称口头约定月息5%。同日,原告通过亲友王大明帐户转帐支付350000元,从王大明账户取现100000元、从倪世祥帐户取现30000元以向严庆海支付借款,原告另筹资支付部分资金。对于实际付款总额,原告陈述为528000元(扣除首月4%利息),严庆海主张是522500元(按550000元本金扣除首月5%利息)。之后四个月被告严庆海每月实际支付利息22000元(按550000元本金,月利率4%)。2014年3月18日严庆海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以后就没有支付利息。后被告严庆海因通过明光市平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目P2P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被判处刑罚8年。本案所涉民间借贷,不在刑事判决书所列非法吸收资金范围之内。现原告诉讼来院,诉请如上。以上事实,有借条一张、王大明储蓄对帐单一份、倪世祥帐户交易明细一份、刑事判决书、《民间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严庆海以开发位于原告明光市公安局地块房地产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已实际交付部分借款,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实际付款总额,原告陈述为528000元(扣除首月4%利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应按严庆海自认的522500元(按550000元本金扣除首月5%利息)为准。关于利息诉请一节,由于双方对利息陈述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但无论是月利率4%还是5%,超过2分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分以内的部分应予支持。梁会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梁会平等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依法应当由梁会平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梁会平签名保证的借据上没有利息约定,其不应对利息承担担保责任。梁会平辩称本案民间借贷已超过担保期间,并提供民间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予以证明,但该证据系复印件且牛家亮和严庆海均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严庆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牛家亮借款本金522500元及其2013年4月2日以后按月利率2%的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梁会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本金5225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牛家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0元,减��收取6630元,由严庆海负担3500元、梁会平负担2500元,由牛家亮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红付款注意事项:执行标的款付至:安徽明光农业银行帐号:1205,收款单位:明光市人民法院;(请写明付款用途即付何人款及案号)诉讼费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帐号:20000425766410300000147,收款单位:明光市人民法院。(请写明付款用途及案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