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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797-1号

797-1赵贺宇申请辛建磊等人格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贺宇,辛建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797-1号申请执行人赵贺宇。被执行人辛建磊。申请执行人赵贺宇与被执行人辛建磊、任立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6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辛建磊、任立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贺宇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建磊之父辛孝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