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915号
原告: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65号。经营者:孙培苗。
委托代理人:屠烨丹,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理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理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