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825-2号申请执行人桂玉义,男,汉族,1955年11月19日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王占清,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生,现住五原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经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执字第8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