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腾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炳灼。被执行人骆亚兴。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腾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骆亚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骆亚兴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腾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亚兴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骆亚兴户籍所在地及财产均在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骆亚兴应承担的义务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作委托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春先
代理
审判员 吴勇金
代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晓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