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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621号之十二

高荣与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荣,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军,林刚,毛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621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高荣,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希玉,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毛可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高荣与平邑县供销亚岱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军、林刚、毛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军账号62×××83的存款63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