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117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甲。
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德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8月31日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甲调解离婚,并约定双方婚生儿子田某乙由被告田某甲抚养,但离婚后被告对儿子田某乙不管不顾。现田某乙已满12周岁,并愿意跟随原告王某生活,且田某乙现也在原告王某处。为了能够让田某乙更好的生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双方儿子田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田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甲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田某乙,原、被告在2011年8月31日经藁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儿子田某乙由被告田某甲抚养。原、被告之子田某乙从2015年6月份到原告所在村家中居住至今。另查明,原、被告之子田某乙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王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原告儿子田某乙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扶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子田某乙已满12周岁且自愿跟谁原告生活,原告也表示自愿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进步,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田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被告之子田某乙由原告王某扶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王德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