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住所地柳州市东环路北段东侧8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6276.5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执3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道远
审 判 员 李健海
审 判 员 覃祖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李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