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西桃执字第207号本院在执行刘志强申请执行宗秋兰、刘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宗秋兰、刘红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宗秋兰、刘红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刘伟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
刘志强申请执行宗秋兰、刘红光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西桃执字第207号本院在执行刘志强申请执行宗秋兰、刘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宗秋兰、刘红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宗秋兰、刘红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刘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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