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936号
申请执行人:康淑芬,女,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崔广,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付俊艳,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康淑芬与崔广、付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