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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00936号

康淑芬与崔广、付俊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淑芬,崔广,付俊艳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936号

申请执行人:康淑芬,女,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崔广,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付俊艳,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康淑芬与崔广、付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