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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251号

单燕顺、叶天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燕顺,叶天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单燕顺被执行人叶天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049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天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天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天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叶天波(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53的存款人民币2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霰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