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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789号

董群与贺其乐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群,贺其乐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789号申请执行人董群,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贺其乐图,男,蒙古族,职工。董群与贺其乐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其乐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贺其乐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董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贺其乐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 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