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戴伟。被执行人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朱玉平,该××总经理。戴伟与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镇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95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仁福
审判员 曹 涌
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