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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123号

蔡某甲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蔡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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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梦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湖北省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安国,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高洁,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安国、刘高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民法院批准再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蔡某甲代表湖北省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与武汉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陈某甲多次协商,将孝感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项目交由武汉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并签订了相关合同,系统建成后投入使用。同年12月27日至31日,被告人蔡某甲到武汉开会,将入住信息电话告知了陈某甲。开会期间的一天晚上,陈某甲到被告人蔡某甲入住的武昌锦江商务酒店看望,送给被告人蔡某甲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某甲收受此款后,于2012年1月1日在中国银行孝南区支行以其本人名字开户存入九万元。2015年5月7日,被告人蔡某甲得知陈某甲被查处后,让其妻陈某乙准备十万元现金,安排索某退钱,5月8日,索某到武汉��金地科技有限公司找到公司客户经理牛某退还了十万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在担任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十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本人退款给陈某甲时并不知其已被查处,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蔡某甲于2015年5月8日退还十万元后,将收受该款项的事情向孝感国土资源局作了口头说明,应当认定为自首,另外还有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等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湖北省孝感市国土资源局拟建设孝感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武汉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陈某甲找到时任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主任的被告人蔡某甲,想承建孝感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经多次协商,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蔡某甲代表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武汉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孝感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项目建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出资建设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该系统由武汉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建成后由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使用,孝感市及下辖县、市土地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土地出让金专户,将土地出让金存入该行。同年8月,该系统建成后投入使用。2011年12月27日至31日,被告人蔡某甲到武汉市开会,入住武汉海怡锦江商务酒店,并将入住信息电话告知了陈某甲。开会期间的一天晚上,陈某甲到酒店看望蔡某甲,送给被告人蔡某甲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某甲���受此款后,于2012年1月1日在中国银行孝南区支行以其本人名字开户存入九万元。2015年5月7日,被告人蔡某甲得知陈某甲被查处后,让其妻陈某乙准备十万元现金,安排索某退钱。5月8日,索某到武汉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找到公司客户经理牛某退还了十万元,并要求牛某开具收据,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干部任免审批表、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证明蔡某甲于2009年2月至2011年10月任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主任,2011年10月起任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技术研发服务合同、孝感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项目建设合同、技术服务合同。(3)收据。证明云金地公司收到蔡某甲十万元出具的收据一张,落款时间为“13.5”。(4)中国银行存折。户名蔡某甲,开户时间2012年1月1日。证明蔡某甲收受陈某甲十万元后存入银行九万元。(5)治安管理信息。证明蔡某甲于2011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入住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武汉海怡锦江商务酒店。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与蔡某甲协商签订孝感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项目合同的过程及履行情况,并于2011年12月借蔡某甲开会机会送给其十万元以示感谢的事实。(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蔡某甲2015年5月7日让其准备十万元退款给陈某甲公司的事实。(3)证人索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7日蔡某甲让其到武汉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退款的事实。(4)证人牛某的证言。证明武汉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陈某甲与时任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主任蔡某甲洽谈孝感���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项目的事实和后来蔡某甲退款十万元的事实。(5)证人蔡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8日受蔡某甲委托送索某到武汉退款的事实。(6)证人鲁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告知蔡某甲陈某甲出了问题被查的事实。(7)证人鲁某乙的证言。证明蔡某甲妻子陈某乙向其借款的事实。(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代表孝感市农行市直支行行与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主任蔡某甲、武汉云金地公司经理陈某甲,签订孝感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项目合同的事实。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任孝感市土地交易中心主任与武汉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孝感市农行签订孝感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项目合同及2011年12月在武汉开会期间收受陈某甲十万元的事实,并于2015年5月8日让索某退给陈某甲公司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十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2015年5月8日蔡某甲将武汉云金地科技有限公经理陈某甲于2011年底送给他本人的人民币十万元退还了该公司,退还此款后,蔡某甲曾将收受该款项的事情向单位作过口头说明,有孝感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为证,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蔡某甲案发前积极退赃,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关永强

审 判 员  程 旭

人民陪审员  邱 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九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