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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379号

张亚玲与磴口县梭蓉生态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亚玲,磴口县梭蓉生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玲,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生,住甘肃省。被执行人磴口县梭蓉生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成碧,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拖欠工人工资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磴劳人仲调字[2013]2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执字第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刚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张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