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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059-4号

1059-4孙国庆申请王寿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国庆,王寿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059-4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庆。被执行人王寿合。申请执行人孙国庆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43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寿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国庆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寿合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