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955号原告王爱珍,农村居民。原告孙昶正,农村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希合。被告庞林书,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书华。
原告王爱珍、原告孙昶正诉被告庞林书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过庭审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庞林书因本案所涉事件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该案宜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后再行处理,原告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珍、原告孙昶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退还原告王爱珍、原告孙昶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学辉
审 判 员 徐建军
人民陪审员 韩美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