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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31号

陶兰先与陈新民、周风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兰先,陈新民,周风美,周国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陶兰先。被执行人陈新民,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周风美,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周国锁。关于申请执行人陶兰先与被执行人陈新民、周凤美、周国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黄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承凤与被执行人周国锁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承凤与被执行人周国锁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黄民初字第1327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鹏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