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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145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记与被执行人周伟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长记,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王长记,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伟,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长记与被执行人周伟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5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1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乐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东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