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王长记,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伟,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长记与被执行人周伟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5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1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乐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东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