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827151085-5。代表人倪红南,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全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160号,组织机构代码60700XXXX。法定代表人乔彦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全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160号。组织机构代码72772XXXX。法定代表人秦超,董事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55385.61元、案件受理费3746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全亿出租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全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记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才
审判员 高冬梅
审判员 武广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