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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164-3号

1164-3白春鹤申请韩晓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春鹤,韩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164-3号申请执行人白春鹤。被执行人韩晓军。申请执行人白春鹤与被执行人韩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5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晓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春鹤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晓军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魁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