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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5914号

傅某与傅森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某,傅森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914号

原告:傅某,男,200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蒋坞村79号。

委托代理人:楼晓蕾,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森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傅森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