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914号
原告:傅某,男,200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蒋坞村79号。
委托代理人:楼晓蕾,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森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傅森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洁
傅某与傅森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914号
原告:傅某,男,200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蒋坞村79号。
委托代理人:楼晓蕾,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森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傅森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