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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809号

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何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何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809号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较场坝华宇1街2号底层10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8678-5。法定代表人刘正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何然,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被告何然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道兵

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

人民陪审员  石忠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