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陈坤。被执行人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云清。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坤与被执行人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坤于2015年11月25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内有土地、厂房和机器设备,但这些财产均已抵押给了他人,经估算,抵押金额已超过了这些财产的价值,因此,本院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了查封,暂不予拍卖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坤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广西隆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代理
审判员 梁 汝 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杰 彬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谢文二○一二○一
书 记 员 梁 杰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