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执字第232号

胡茂虎、魏贤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茂虎,魏贤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胡茂虎,男,九江县港口街镇福塘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7311024032被执行人魏贤国,男,,汉族九江县城门乡联盟村十五组1号,身份证号:360421198406252438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胡茂虎申请魏贤国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魏贤国应支付申请人胡茂虎案款54000.0元,承担执行费71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贤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执字第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力

审判员  闵 波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晋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