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257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军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李海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