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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1257号

林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257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军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李海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