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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12号

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广元市东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广元市东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12号申请人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区内蓉台大道。法定代表人申硕秀。被申请人广元市东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东坝兴安路247号。法定代表人白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元市东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元市东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供担保的1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