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进柳,男,1961年4月11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青峰村身份证号:3604211961********。被执行人唐天奎,男,1971年7月15日,身份证号:3604211971********,九江县沙河街镇一中路七支巷10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刘进柳申请唐天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唐天奎应支付申请人刘进柳案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唐天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执字第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力
审判员 闵 波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晋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