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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208号

刘进柳、唐天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进柳,唐天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进柳,男,1961年4月11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青峰村身份证号:3604211961********。被执行人唐天奎,男,1971年7月15日,身份证号:3604211971********,九江县沙河街镇一中路七支巷10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刘进柳申请唐天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唐天奎应支付申请人刘进柳案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唐天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执字第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力

审判员  闵 波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晋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