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782号原告叶福学。委托代理人何明生,系甘肃省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格瑞清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世军。委托代理人高伯虎,系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良。
第三人:张主生。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原告叶福学与被告武威格瑞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第三人张主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发现,双方之间含办理产权登记在内的纠纷在2014年7月21日已由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如果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再审。现重新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福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