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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782号

叶福学与武威格瑞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张主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福学,武威格瑞清洗有限公司,张主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782号原告叶福学。委托代理人何明生,系甘肃省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格瑞清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世军。委托代理人高伯虎,系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良。

第三人:张主生。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原告叶福学与被告武威格瑞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第三人张主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发现,双方之间含办理产权登记在内的纠纷在2014年7月21日已由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如果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再审。现重新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福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