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兰景松。被执行人黄志谦。本院依据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志谦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黄志谦自年月日起以元为基数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 胡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