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鲁执字第2358号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忠维、张树民、闫杰、岳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忠维,张树民,闫杰,岳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358号

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旗天山镇。

被执行人:卢忠维,男,蒙古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树民,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闫杰,男,蒙古族,农民。

被执行人:岳志强,男,蒙古族,农民。本院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忠维、张树民、闫杰、岳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忠维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彦花信用社帐户。

审判员 都 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利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