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陕坝镇一线路口。法定代表人邴京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永福,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武娜,女,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赵永福妻子。被执行人武国强,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现住临河区,系职工。被执行人田丽,女,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武国强妻子。被执行人刘尚荣,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柴美桃,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刘尚荣妻子。本院在执行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永福、武娜、武国强、田丽、刘尚荣、柴美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元功
审判员 王胜飞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 凯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