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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49号

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永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永福,武娜,武国强,田丽,刘尚荣,柴美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陕坝镇一线路口。法定代表人邴京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永福,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武娜,女,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赵永福妻子。被执行人武国强,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现住临河区,系职工。被执行人田丽,女,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武国强妻子。被执行人刘尚荣,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柴美桃,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刘尚荣妻子。本院在执行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永福、武娜、武国强、田丽、刘尚荣、柴美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元功

审判员  王胜飞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 凯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