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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81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王艺斌、杨钧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王艺斌,杨钧,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1号。负责人王晓东,行长。被执行人王艺斌。被执行人杨钧。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9号金都大厦10楼06号房间。负责人丁大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海兰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马海波,经理。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71973.06元及利息64499.29元、本金罚息1236.5元、利息罚息2543.95元、律师费664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58元、公告费82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8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家强

审判员  汪田基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