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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539-8号

鲁晓红、钱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晓红,钱维山,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39-8号

申请执行人:鲁晓红,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定远县人。

被执行人:钱维山,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

被执行人: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淮上村。

法定代表人:刘士珍,总经理。鲁晓红诉钱维山、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38686.8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