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39-8号
申请执行人:鲁晓红,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定远县人。
被执行人:钱维山,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
被执行人: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淮上村。
法定代表人:刘士珍,总经理。鲁晓红诉钱维山、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38686.8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