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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81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诉曲凯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曲凯,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86509606-4。负责人王晓东,行长。被执行人曲凯,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200号1号楼2单元502号,身份证号码370103197703060019。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芝罘区南大街九号金都大厦10楼06号房间,组织机构代码79618822-0。负责人丁大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海兰德大厦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918597-9。法定代表人马海波,经理。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31815.75元及利息33837.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46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8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家强

审判员  汪田基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树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