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86509606-4。负责人王晓东,行长。被执行人曲凯,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200号1号楼2单元502号,身份证号码370103197703060019。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芝罘区南大街九号金都大厦10楼06号房间,组织机构代码79618822-0。负责人丁大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海兰德大厦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918597-9。法定代表人马海波,经理。本院(2015)开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31815.75元及利息33837.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46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8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家强
审判员 汪田基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树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