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1执106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执行人 李某。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在2016年7月16日前一次性给清案款,如果逾期未给付,自愿用庄廓和房屋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马海东
代理
审判员才让南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