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高翠莲。被执行人高存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翠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存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高翠莲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