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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1613号

石学考与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石学考,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613号原告石学考,金矿工人。被告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考与被告于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学考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学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学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柯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