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613号原告石学考,金矿工人。被告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考与被告于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学考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学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学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柯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 智 来源:
石学考与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613号原告石学考,金矿工人。被告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考与被告于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学考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学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学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柯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