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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019-1号

郑州市汇明胶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爱丽精特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汇明胶业有限公司,北京爱丽精特彩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019-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汇明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北段西黄刘村,组织机构代码:73909856-0。。

法定代表人:张书军,组织机构代码:73909856-0。被执行人北京爱丽精特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单店村东苇路马厂路口西200米,组织机构代码:75418646-2。

法定代表人:付军,组织机构代码:75418646-2。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汇明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爱丽精特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郝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育伟 来源:百度“”